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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方针政策,负责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,资金筹集、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(二)拟订全县扶贫开发工作中长期工作目标、任务和年度计划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,参与拟订涉及贫困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。
(三)负责扶贫行政执法;负责全县扶贫资金、物资的分配和管理;负责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。牵头组织扶贫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,负责管理扶贫开发项目,指导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。
(四)负责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;负责全县扶贫开发信息统计和宣传工作。
(五)组织贫困乡镇开展产业扶贫、科技扶贫、人力资源开发工作,开展贫困乡镇干部有关扶贫政策和扶贫开发的培训工作。
(六)组织、协调和指导社会扶贫工作。联系市级帮扶部门(集团)和东部发达地区对本县的扶贫协作工作,组织、协调本县内各部门、社会团体、民间组织的扶贫济困以及对口帮扶工作。组织、协调和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。
(七)负责外援项目的联系和引进,并组织实施。
(八)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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